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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发职称论文中国农业根本问题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22:47人气:
  谈到农业问题,目前不管是国内经济学界还是海外的咨询机构,对于中国农业政策的建议,很多是从土地所有权入手的,给出的建议也比较简单,就是实行土地私有化,以此作为中国农业摆脱目前困境的主要方案。对此我持有不同看法。代发职称论文
 
  我认为,农业土地所有权问题不是当前中国农业的当务之急。原因有二:一,从比较古典的意义上讲,我们国内的经济学界认为农业土地应该走向私有化,往往是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个角度来思考的,认为在农业生产特别是农田耕作生产与土地的所有权直接挂钩的前提条件下,可以大规模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在此基础上,农民可以独立地变成一个经营单位,在农业生产中具有比较独立的产权地位。这个看法是缺乏事实根据的。我有一个基本的来自于经验的判断:农业生产特别是农田耕作生产的效率同农业土地的产权状况和归属关系不大,从古典意义上讲,我认为土地所有权的任何改动,通常都是打乱一个已经稳定下来的农业耕作体系,给生产力带来破坏作用。
 
  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土改。土改是一次很有意思的土地私有化过程,虽然从逻辑上讲没收了封建地主的土地,然后分给农民,但这中间实际上有一个过渡状态,这个过渡状态中包含着一个不稳定的国家所有权状态。首先是国家用强力的方式取得了地主的土地,然后在非常短暂的瞬间国家掌握了土地,接着国家再把土地分给农民。大量的事实证明,这次土地私有化过程,大大损害了当时的农业生产。因此目前学界所持有的所有权直接同经济的效率有关的观点,在大的环境中应该说是正确的,但是并不适用于中国农业。
 
  我认为农业的效率取决于农业耕作的组织管理方式。如果这个组织管理方式是集体耕作制,那农业的效率一定低;如果这个耕作是以农户为基础展开的,那效率就是充分化的。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土地在国有或集体所有制条件下,依然可以创造出一种以农户为基础的经营责任制, 在这个条件下农业生产的效率已经达到充分化了。换言之,现在提倡土地分到农户,我个人认为它对改善农业生产效率并没有什么更大的作用。
 
  第二个原因,学界认为实行土地私有化后,农民就有可能获得一个独立的财产权,由于拥有这个财产权,农民就拥有了一个可以同城市和现代部门交换的体系,从而在这个过程中逐步改进农村生产部门的效率。这个观点基本上是纸上谈兵,它的依据是刘易斯的二元经济模型,而这个模型在中国通过实践的检验基本上是失败的。失败的原因不是模型错了,而是中国的状况跟国外完全不一样。刘易斯模型是指在自然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谓一个落后国家和经济部门逐步转化为现代国家和现代经济部门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收益权是自然存在的,不存在一个独立的外在强力剥夺这个收益权的情况,而在中国五十年代的时候,通过统购统销和农产品出口管制,农民的收益权完全被剥夺了,因此刘易斯模型在中国就完全不适用。但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经济学家对中国农业政策总的建议,背后的影子还是刘易斯模型。
 
  50年代以强力剥夺农民收益权的模式建立起来的中国现代化进程,彻底割断了农民与现代经济部门的直接联系,形成了一个巨大的路径依赖,即持续不断地,永久性地剥夺农民对于任何现代经济过程的收益权。改革开放以后,这个问题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以所谓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征用制度两项政策,不但继续割断着农民与现代经济部门之间的直接联系,还形成了对农民收益权的更深层次的剥夺。
 
  最近20年,中国的经济增长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奇迹,但是中国农民不仅基本没有从这个过程中获得收益,而且还进一步拉大了与现代部门的差距。从1985年前后到现在,农民的生存状况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甚至连显着的变化都很难讲。可以说中国这20年的变化,都是以剥夺农民的收益权为前提的。这是一个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
 
  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不管是当局还是经济学界,还没有把中国农业的根本问题认识清楚。可以预言,如果不及时停止对农民收益权的剥夺,所谓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就会走到另一个方向上,中国将逐步走向两个中国,即城市的中国和乡村的中国,所谓的和谐社会根本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和谐社会不仅仅指城市、社区或治安问题,也不仅限于环境保护,中国和谐社会的最大隐患,来源于乡村,这是一个不容忽视和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认为,解决的方案有以下两种:一是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要坚决废除土地征用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真正落实土地的集体所有制。我们知道,目前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国有制,当政府要建立一个经济开发区或要建一条公路的时候,没有任何一个乡长和村长敢于对抗的,农民就更没有发言权了。因此我们并不存在一个真正的被执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我国宪法有明确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规定,需要做的是真正落实这个集体所有制,而真正落实土地集体所有制是指当土地归乡里和村里所有的时候,必须建立起农民投票表决制度,由农民自己决定在这个集体的地域范围内,是以集体的形式持有这份土地,还是愿意把土地分到每村每户。要把选择权交给农民,而不能由乡长、镇长或村长做决定,更不要由经济学家们以及城里人来决定土地应该归集体所有还是农民个人所有。事实上由于中国的地貌特征、农业生产耕作和经济外围条件的巨大差异,可能在某一区域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对农民有利,而在另外一个区域,把土地分给个人使农民更受益。
 
  解决了土地所有制问题只是停止了对农民收益权的剥夺,但过去半个世纪的剥夺,已经积累了六到七亿低生活水准的农民,怎么办?必须加以补偿。因此我的第二个建议是,必须将由国家持有的基于土地和资源而获得迅速发展的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即收益权归还给中国农民,而且必须不折不扣地归还到每一个具体的农民手中。
 
  这个建议有以下几个好处。第一,它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中国政府的财政收入从1993年开始,已经没有一分钱来自于企业上缴利润。这是一个很长时间以来被大家忽略的问题。国有企业,是全体人民所有的,它的利润哪里去了?怎么没有分过红?如果百分之百归国家所有,那它应该归财政部,可是财政部的预算收入中从1993年起就没有企业上缴利润这一项,而在1971年,国家财政收入中60%多来自于企业的上缴利润。因此,当把这些企业的收益权量化到农民手上的时候,不会影响到现有的财政结构,不影响现有的财政结构则不会引起大的骚乱。
 
  这或许会使人联想到俄罗斯的私有化改革引发的社会动荡,但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的情况与当年的俄罗斯大不相同。俄罗斯变革之前,它的中央财政的90%来自于企业上缴利润,而当短时间内将企业的所有权全部变成私人的时候,中央财政收入的90%就落空了,俄罗斯政府想在两三年内就建立起以税收为主的国家财政,是根本行不通的。所以财政结构的转型才是造成俄罗斯社会动荡的主要原因,在中国这种情况是根本不会出现的。
 
  第二,它不影响中国城市现代经济部门的就业结构。因为把中移动,中石油股权给谁,与这些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以及日常工作无关。而中国城市现代经济部门,只要财政结构和就业结构不发生变化,应该说这项建议就没有负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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