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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敕令”文本中的权力分配与制约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0-05-25 09:48人气:
摘    要: “大敕令”是法国1355—1357年间多次三级会议的政治成果,市民及市民出身的代表在此期间发挥领导与推动作用。敕令体现出三级会议与太子(时任国王的摄政官)间的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表达出以下政治意向,即限制国王为首权贵的权力,表达市民的参政诉求与辅助国王治国。受等级制度与市民力量发展不成熟等因素影响,“大敕令”在当时没有得到推行,但三级会议已不再是主要为国王服务,而是更加着眼于为市民与整个王国的利益服务。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强调三级会议与太子双方的积极作用与互动合作,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民阶层与王权的发展,加速了法兰西王国管理体制的变革构建。在法国摆脱封建分裂走向凝聚统一的历史进程中,这一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与历史意义。
 
  关键词: “大敕令”; 权力; 分配; 制约; 互动;
 
  “大敕令”[1](Grande ordonnance de 1357)是法国中世纪三级会议重要代表性成果,以力图限制王权着称,被儒勒·米什莱称赞为“法国第一项政治法令”。[2]418在历史学家眼中,其改革精神与英国《大宪章》齐名。受该材料语言等方面影响,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大敕令”的内容与思想仅有简要概括与提及,如:“国王征收赋税须经三级会议批准”,“三级会议有权委任国王的顾问”;[3]77“三级会议批准的赋税必须用于战争,废除对臣民的掠夺性征收”;[4]15-18等等。国外学术界对“大敕令”有较多说明与评价,《第三代王朝法王敕令》第3卷的编者为“大敕令”61条条款分别做了摘要;[1]121-124儒勒·米什莱的《法国史》第3卷简要概括大敕令在协助金、征用、官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高度赞扬其改革精神,指出“敕令把管理交给三级会议,用共和政体代替君主政体”,“敕令旨在摧毁滥权(les abus)”等;[2]384-388《法国史》(乔治·杜比主编)一书概括指出“大敕令”在王国管理方面的要求:“三级会议任命的改革者将着手清洗王国的官员。王室和亲王家族应在财政方面树立厉行节俭的典范;缩减审计法院的人数,限制巴黎高等法院法官的数量,以利于整顿财政。议政会成员、法官和一般官员应‘日出而作’,‘决不可游手好闲,无所事事’。”[5]495此外,一些关于“大敕令”时期主要人物与三级会议方面的文章、着作,也对“大敕令”有所概括和评价,如《艾蒂安·马塞尔》一书肯定“大敕令”的改革精神以及三级会议代表对王国管理的关注,[6]《编年简史:全国三级会议》一文简述大敕令的内容与相关历史背景,[7]91-130等等。从国内外研究现状看,目前学术界缺乏有关“大敕令”的专题研究论文,且相关说明与评价主要侧重于其制约王权的一面。事实上,这项敕令是以太子(时任国王的摄政官)名义制定的,其中对于太子的责任作用、三级会议与太子间的互动合作等亦有诸多强调,现有成果对此关注甚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研究的“大敕令”文本材料出自《第三代王朝法王敕令》第3卷(1732年版)。1通过研读“大敕令”与已有学术成果,本文认为“大敕令”体现出三级会议与太子间的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在当时王权孱弱、私权林立的社会环境下,市民主导的三级会议借此敕令表达参与王国管理的诉求,并展现出政治智慧。“大敕令”出现在法国内忧外患之时,出现于王权与民族意识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其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对于王国治理与监管体制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与意义,对这一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大敕令”的成文
 
  法国三级会议始于1302年,因法王菲利普四世与教皇斗争时为争取臣民支持而产生,第一至第三等级的代表分别是高级教士、世俗贵族与城市富裕市民。在诞生之初,“三级会议召开时,国王的发言人首先解释大会召开的目的,由各等级分别讨论,各自起草一份符合国王意愿的文件。一般没有大会讨论,会议一天就结束。三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批准新税,对王权没有起多大的限制作用,国王往往利用第一、第二等级和第三等级之间的矛盾分化三级会议,以达到自己的目的”。[3]72“三级会议与王权的合作大多满足了国王的需求,偶尔,三级会议也会强硬限制王权。”[8]“大敕令”即被认为是三级会议监督限制王权的典型政治法令。
 
  “大敕令”的出现与法兰西王室财政危机、英法百年战争以及王国管理不善等直接相关。早在13世纪,为应对战争经费、经济危机以及王室常规支出增长,法王们就开始以各种方式筹措资金,如征收临时性特别税,向富裕市民借债,操纵货币兑换率等。自13世纪末起,战争补助金(原具临时特别性质的军事用途税赋)被频繁征收,权宜之计与征税变化引发不同“经济群体”的争议与不满,封建大贵族亦趁机与法王争夺支持者。[9]到14世纪,因封建领地、法国王位继承等矛盾,英法百年战争(1337—1453)开启,战争在法国本土进行,法国经济受损严重,“城市贸易大为缩减”,[3]76战争加剧了法兰西王室财政危机与社会矛盾。与此同时,王国内部财政、行政与司法等管理亦问题重重,贪污与滥权现象普遍。1355年,因缺乏战争经费,法王让二世(Jean II,又称约翰二世)向全国三级会议求助。面对王国种种弊端与混乱的战事,代表们在表示愿意提供钱款的同时,提出诸多要求,如掌控战争资金,[5]491停止不合理征用,[2]365规范铸币,[10]52法王也宣称将向所有等级征收新税,[2]365但会议的改革意见遭到教士与贵族群体的强烈反对。[10]53随后,1356年法王与不少封建贵族被英军俘虏,继续召集会议之事落在太子查理(Charles)身上,后者担任国王的摄政官(Lieutenant du Roy),但缺乏政治影响力且年少体弱。在1356—1357年的三级会议,因受到以下因素影响:前两等级不满三级会议决定,[10]53被俘领主派代理人出席,[2]380“贵族们意志消沉”[3]77等,第三等级即城市代表占了多数,市民出身的主教罗贝尔·勒科克(Robert le Coq)与巴黎市长艾蒂安·马塞尔(tienne Marcel)等成为会议核心人物。内忧外患的王国状况令代表们愤怒不已,面对太子筹集钱款的要求,他们强调“36名委员(每等级选出12人)在会议期间辅助太子治国”,[2]384同时在协助金等经费管理、王室官员管理、铸币、征用等多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太子情急之下被迫同意并签署敕令。
 
  “大敕令”原名《按照奥依语地区法兰西王国三级会议决议制定的涉及多方面规章制度的敕令》,颁布日期为1357年3月初,[1]125,note(a)史料文本按旧纪年法标记为1356年3月。[11]当时全国三级会议在南北地区分别召开,“大敕令”产生于北方奥依语地区三级会议,不过代表们强调他们表达的是全王国的思想。[2]365,381-384敕令以太子名义制定,简短前言指出三级会议主要成员有“大主教、主教、修道院院长、参加教士会议的教士、王室贵族、公爵、伯爵、男爵、骑士等以及城市、城堡及其它“好城市”的城镇自由民与居民”。前言包含三层主要意思,也大体概括出敕令主要内容:首先,强调三级会议建议与协助金的重要性,指出这是太子处理尘世之事所必需的;其次,在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外敌入侵与国内官吏失职,臣民负担沉重,深受其害,故太子决定剥夺管理不善者的官职,重新任命善良正直的好臣民,并负责官员管理,停止因过度借款、征用、盐税及铸币变动等造成的各种压迫与搜刮;最后,三级会议要求消除上述恶行,作为交换,会提供协助金以尽快营救国王、应对战事等。[1]124-126敕令共61条条款,在协助金等钱款使用与管理、征召军队、官吏管理、铸币细则以及案件审理等多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其中可见王国事务管理权在三级会议与太子间的分配与二者间的制约。
 
  二、文本体现的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
 
  内忧外患的王国状况,促使三级会议代表制定“大敕令”,也是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产生的直接与重要原因。此外,这一思想的出现还有以下更深层次的制度与社会原因,即赋税制度、王权与城市的合作基础、市民阶层的兴起与王权的发展。协助金(aide)与补助金(subside)是“国王作为封君向封臣征收的封建税”。[12]在包括法国在内的欧洲主要王国,“税制自始即处于独立于王权的地位”,国王征税一般需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而纳税人也有意识借机要求分享权力,制约王权。[4]15-18市民是向国王纳税的主体,但市民与国王之间又存在许多合作基础,例如国王可以为市民提供保护与接近国家权力的机会,市民阶层为王权提供“充裕的税收和贷款”,自三级会议出现后,市民阶层的政治地位得到确立,并不断提升。[13]英法百年战争时期是英法两个国家与民族形成的重要时期。[14]从法国方面而言,这场战争在增强三级会议与市民政治影响的同时,也在不断激发法兰西民族意识,让法兰西王权与王国利益受到重视。
 
  受上述因素影响,“大敕令”的限制王权表现出的不是单方面限制,亦有市民对于王权维护王国秩序的呼吁。敕令内容反映出,在国王被俘与太子缺乏统治经验的恶劣环境下,三级会议代表要求参与管理、监督治国并强调太子应尽之责,充分体现出权力分配与制约的互动性治国思想。
 
  (一)三级会议具有的管理权力与权威。
 
  根据敕令内容,三级会议在以下方面具有管理权与重要决策权:即将收缴的协助金等的负责与管理、上一年已收税款的账目核查、规范铸币、与敌军休战方面等。
 
  具体来说,在协助金等的负责与管理方面,根据敕令第2条,“协助金、补助金、盐税”等本应用于战事的钱款及其相关利益,以往常常被人觊觎挪用,王国受损严重,故三级会议建议太子下令,要求“所有来自三级会议已考虑及承诺给予用于战事的协助金的钱款,以及以任何方法从中获得或能够获得的所有利益、合法收益及罚金,将全部用于战事”,禁止包括国王在内的一切王室成员与王家官吏挪用侵占,强调今后负责管理此钱款者应是“审慎、正直、有偿付能力者”且“由三级会议人员命令、选举及安排”。敕令第20条指出,去年被委派征收盐税与补助金等钱款者对臣民盘剥严重,且多数钱款“被用于其私利”,被用于战事的还“不足一半”,故敕令要求对上一年征收税款的账目进行核查,以严惩相关人员,敕令强调此事由三级会议相关代表专门负责,后者前往负责地区查看去年征税者的账目,了解具体征税细节。在铸币管理方面,鉴于当时铸币标准变化随意,市民损失惨重,敕令第15条要求太子承诺今后命人铸造合格钱币,并“根据三级会议或其代表的建议”任命安排专门负责合格铸币事宜的负责人,后者宣誓内容之一即:“不会未经三级会议的意见与同意就擅自降低铸币的上述标准”。此外,在与敌军休战方面,敕令第39条规定若没有三级会议的正确建议,太子不能与敌军私自休战。[1]126-127,134,131-132,140
 
  同时,“大敕令”强调三级会议同意的权威性与自主性,敕令第3条明确指出,三级会议代表在补助金或管理事务方面,必须达成一致同意才可行事。根据敕令第5条要求,鉴于危急的战争与财政局面,无再需其它王家文书,三级会议人员可在接下来的约1年内自行决定开会次数与地点,以讨论“战事、协助金的准备金与相关敕令、王国的有效管理”。[1]127-128
 
  (二)属于太子的行政、司法与立法权力。
 
  从人事管理方面看,文本中诸多条款涉及对于王家司法、财务等官吏的管理,根据敕令内容,太子具有对官吏的任免、授权与管理权。具体来说,一方面,负责协助金等管理核查的三级会议代表由太子授权:如对于协助金等收缴的负责与管理者。敕令第2条指出太子借此敕令给予代理人“充分的权力及权威”,若他们遇到强行夺取钱款者,太子允许他们抵制与求助;对于将去核查上一年已征税款者,敕令第20条指出他们是“受本太子任命”。[1]126-127,134另一方面,对于在司法方面渎职的官员,太子有权剥夺其“一切官职、义务及建议”,敕令第11条即列出被剥夺官职者的名单。[1]130此外,太子有权约束王室成员及王家官吏的行为,要求他们遵守敕令及相关规范,如敕令第2条要求王族显贵不得染指补助金,即便他们通过纠缠等方式向太子求得相关批准文书,太子也“命令”办事员拒绝此类有违敕令的文书,违者将被剥夺职务并关入监狱,根据敕令第23—30、42—43等条款,对于王家官吏中存在的越权、随意罚款、索要高额费用、玩忽职守等行为,太子严令禁止,强调违者严惩。[1]126-127,135-138,140-141
 
  从司法审判事宜看,根据敕令第6—14条条款内容,太子具有最高司法审判权与管理权。敕令第6条指出,司法常常未被足够维护,在许多恶性犯罪案件方面出现饶恕,故太子承诺今后“做出且让他人做出公正判决”。在接下来的7—14条中,敕令以太子名义对以下具体审判事宜做出规定与要求: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判决的审理效率、诉讼案件的审判顺序、法院办事员索要的诉讼费用等。[1]128-131同时,“大敕令”反映出,立法的最高名义权威属于太子。整个敕令以其名义制定,对于王国各个方面管理做出规定,文本中“nous”(也有“我们”之意)一词指太子本人,表尊贵庄严等意。
 
  (三)双方权力制约的体现。
 
  乱世之秋而统治无力,管理懈怠,三级会议力图通过协助金等方面管理权及建议权利对王国事务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一方面,前文可见,作为由王国约800名代表[2]384针砭时弊而产生的政治法令,“大敕令”明确抨击从国王等王室成员到各级王家官吏中普遍存在的贪污挪用战争税款行为。强烈要求掌握协助金等的管理权与往年税款核查权,强调三级会议在铸币标准方面的重要决策权,以此制约可能出现的肆意妄为。同时,从敕令第2条的内容可以看出,“大敕令”的权威大于太子文书的权威,王族显贵不得染指补助金,即便他们求得太子文书也无济于事,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与约束力。另一方面,根据敕令文本,三级会议还在以下诸多方面具有重要建议与监督权利。在选举代表方面,从敕令第1条可见,对于协助金、改革与铸币等事务,三级会议具有向太子推荐管理者的权利,太子亦承诺在其建议下选出代表。征用权(le droit de prise)在当时导致诸多滥用权利现象,[6]58在这方面,敕令第16—17条指出市民深受其害,故要求停止为国王在内权贵官吏所进行的一切不合理征用,如有违反,任何人都可以抵制并不必担心被惩罚,同时强调太子已对此做出承诺。在征召部队方面,敕令第32条指出以往存在不规范征召的敕令,致使臣民被冤枉传唤等,故规定国王与太子是唯一有权征召部队的权威,但必须事先与三级会议代表协商,听取后者建议。在王室财产赠与方面,敕令第41条中写道:“三级会议人员十分善意地提醒并指出,过去许多东西因过度且无益的赠与而被用于它途,而接受让与者其实不配也不能接受此等过度赠与。并且按理讲,此类赠与的确不能也不应被容忍,因此特恳请本太子撤回上述赠与,使其重归法兰西王国财产”。在管理王室官员方面,三级会议代表发挥监督作用,太子据其建议任免人员,如敕令第42条中写道:“此前,大审判委员会(le Grand Conseil)人员在王国管理方面毫不重视,迟到、工作消极,根据三级会议的正确意见建议,本太子维持、选择并保留一些上述机构人员”。[1]126,132-134,138,140-141
 
  与此同时,在三级会议的代表管理协助金以及核查往年账目等方面,太子也具有知情与监督权。根据敕令第2条,负责管理协助金等钱款的“全国代表及代理人”需要向太子或三级会议人员等宣誓,保证认真保管与使用钱款,仅将钱用于战事,不会给任何觊觎者。敕令第20条也指出,负责核查去年征税者账目的三级会议代表,需要将情况带回巴黎以向太子及三级会议人员汇报;根据敕令第15条,太子在三级会议建议下任命的负责规范铸币者,要向太子发誓,承诺认真履行铸币职务。[1]126,134,131-132同时,鉴于太子在王家官吏管理方面的行政与司法权威,倘若这些宣誓的三级会议代表在管理中有违其宣誓内容,太子亦有权在三级会议建议下对其进行惩处。
 
  三、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的政治意向
 
  结合敕令的成文,综合以上分析,可见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具有以下重要政治意向,这有助于对“大敕令”限制王权的理解。
 
  (一)限制国王为首权贵的权力。
 
  法兰西王权在中世纪长期相对孱弱,教会、大贵族与国王分享王国统治管理权。王权对王国缺乏集中财政管理,无法保证协助金等的合理征收与使用,“大敕令”反映出当时贪污挪用与账目混乱比比皆是。百年战争加剧了财政混乱与市民的不信任,法国历史学者诺埃尔·古莱概括指出当时“困扰国王的混浊的政治环境”:“他周围有太多觊觎权力、追求私利的人在大肆施展其伎俩;他的议政顾问们受到太多的指责,罪名是行为不端;他的亲信中间有太多结党串联、排斥异己的阴谋”,再加上法王的“贪婪和挥霍”、被俘以及缺乏统治经验的太子等因素,三级会议的不信任与监督王权在情理之中。[5]491-494从禁止不合理征用、监管税收、规范铸币、要求查办司法官员等诸多规章制度可以看出,代表们要限制的不仅是孱弱无力的王权,更是以国王为首权贵的滥权(滥用权力或权利)。
 
  (二)表达市民的参政诉求。
 
  在1300年以后的法国,教士、骑士、农民这传统的三等级“社会图式”已然改变,“在传统三‘等级’之外,一个工匠和商人组成的城市世界已经壮大”,市民是这个世界的主宰者,“这个新世界虽然只占少数,但它开始在经济方面占据支配地位”。[5]465-466在混乱的战争年代,在王国无主之时,巴黎市长艾蒂安·马塞尔曾带头主动承担起保卫城市、维持城市秩序的重任。[2]374纳税人的身份与保卫城市的责任感,让这些参加三级会议的城市代表强烈要求管理协助金等经费的征收、分配与核查,要求太子在王国诸多事务方面接受建议。在等级社会里,教士与贵族享有免税特权与尊贵的社会地位,面对不合理的权力分配,市民代表借助“大敕令”表达了参政诉求,强调三个等级的协商与同意精神,向不合理特权发起挑战。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从“大敕令”可见,面对封建显贵与官吏的贪污盘剥,面对森严的等级制度,市民主导的三级会议力图创建一个崭新有效的协助金等税收监管体制。在这一体制中,三级会议是监管的主要责任者,国王具有知情与监督权,市民代表希望借此会议发挥重要作用,在制约国王财政行为的同时,也有意与国王联手制约全国范围的滥权行为。的确,市民不是三级会议的全部代表,但此项敕令在当时得到三个等级的共同同意,[7]91-130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国市民阶层在这一时期的发展与影响力。
 
  (三)辅助国王治国。
 
  从“大敕令”多处内容与表述可以看出,三级会议有意给国王治国提供良好建议,“大敕令”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未忽视与王权的联合。这一政治主张离不开以下历史背景,即法国城市与王权双方关系的持续发展。自11世纪法国城市公社建立后,城市就与法王结成了联盟,以摆脱领主管辖,“王权和城市结盟有利于国王同封建割据势力的斗争”。[3]56到14世纪,城市富裕市民成为三级会议第三等级的代表,享有为国王治国提供建议的政治权利。与觊觎王位或谋求割据独立的野心勃勃的封建大贵族不同,第三等级代表监督限制王权,主要旨在更好地维护王国秩序与管理,城市能够从王权护翼下得到城市特权与和平发展的经济条件,因此需要辅助国王治国。在此有必要提及“大敕令”文本的两位主要拟定和支持者:罗贝尔·勒科克与艾蒂安·马塞尔。罗贝尔·勒科克是“大敕令”内容的主要拟定者,他虽是主教,属于第一等级,但出身于市民家庭,在1351成为主教之前是律师,在巴黎高等法院就过职,曾经是法王让二世时期国王议政会的重要成员,具有多年政府管理经验。艾蒂安·马塞尔出身于巴黎市民家庭,自1355年担任巴黎市长,此前是商人。[15]不可否认,他们是市民利益与王国管理的关注者,在“大敕令”诞生时期受到三级会议代表的大力支持,但当二人后来倒向封建大贵族、走到法兰西王室与王国对立面时,则很快失去政治影响力,失去巴黎市民与三级会议代表的信任。综上可见,辅助国王治国,这是当时三级会议多数代表的主要政治意向。
 
  四、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的影响与历史意义
 
  “大敕令”的改革主张触动了国王与权贵的利益,受封建割据、等级制度以及市民力量发展不成熟等因素影响,“大敕令”最终没有得到推行,市民与太子双方关于改革的对话也一度中断。不过,尽管三级会议未能成为限制王权的常设机构,改革在当时暂时失败,但“大敕令”中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促使法国的统治管理不断完善,这一思想在后世也得以坚持和发扬下去,对于法国摆脱封建分裂走向凝聚统一具有重要影响与历史意义。
 
  1357年“大敕令”反映出法国三级会议发展中的一种重要变革:诞生之初,三级会议的主要职能是批准新税,主要旨在为国王服务,而“大敕令”反映出,此时的三级会议更加着眼于为市民与整个王国的利益服务,力图限制王权与权贵滥权。在王国存在封建特权、等级压迫、王权衰微以及私权林立的局面下,“大敕令”强调三级会议与太子双方的积极作用与互动合作,结合当时的历史背景,也即市民阶层与王权。三级会议表达出有关王国管理的民意,“大敕令”被赋予高于太子或国王个人意愿的权威,而这一法令也需要王权来强力执行。
 
  纵观法国随后的历史,至绝对君主制鼎盛时期,王权与市民阶层分别逐渐成为社会发展的领导力量与重要支柱。一方面,王权在结束法国封建分裂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强制力的权威作用,[16]法兰西王国逐渐形成统一的效忠与民族认同,权力分散于多种封建权威的局面得到改变,国家权力不断集中于以国王为首的中央政府,在制约地方与封建显贵滥权、肆意盘剥等方面,自上而下起到一定的积极管理作用。另一方面,法王终究是贵族的一员,他们在考虑王国利益的同时,也会维护贵族利益,矛盾的身份让法王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具有等级局限与不彻底性,而市民则成为这一时期王权的依靠力量与改革的推动力量。尽管法国三级会议没有实现定期召开,但市民通过进入高等法院、王家官吏体系等逐步实现参与管理与对王权的制约。聚焦法王查理五世(1364—1380年在位),在他还是缺乏统治经验的太子时,“大敕令”与三级会议让他认识到市民的力量与要求,在随后的摄政与统治期间,他一直面临英军入侵、财政困难、大贵族贪婪与王国管理不善等挑战,其政治作为可见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的影响,“他向曾经被他打败者学习”,[17]从未忽视与市民的互动联系。主要表现如下:在与敌休战方面,他遵守“大敕令”第39条的要求,即与敌休战须依据三级会议的建议,1359年,其父王与英国签订和平协议,代价是割让法国一半领土,他随后通知三级会议代表在巴黎集会,代表们拒绝接受这个所谓的和平协议,要求对英作战。[7]91-130在恢复与巴黎市民关系以及加强对巴黎管理方面,他在继位后任命市民出身的外省法官于格·奥布里奥(Hugues Aubriot)担任巴黎总督,让其“负责公用事业工程以赢得民众好感”,后者在他的支持下重新实现巴黎城的自卫与秩序恢复。[18]在位期间,他“在国内积极推行改革”,“谨慎地挑选比较廉洁的官吏”,整顿、提高税收并借此“进行军事改革”,“建立常备军”,任命杰出军事统帅,在其统治末年,法军已收复多数失地。[3]80-81他重视与市民间关于改革的对话,1379年末—1380年初,国内多城自发召集朗格多克三级会议,前赴巴黎的代表受到他的接见,代表团提出一系列申怨与要求,呼吁朗格多克地区改进管理,查理五世对每条要求进行回复,“并将这些要求转化为政策与法令”。[19]此后的法国,从国王的议政会与高等法院等王国管理机构人员组成来看,出身于市民的官吏比例渐增。从王国官吏体系发展来看,国王为首的中央政府对于王国官吏的任命与管理能力不断增强。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大敕令”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不容忽视,它一定程度促进市民阶层与王权的发展,促进法国国家管理制度的变革,即随着市民阶层与王权的互动联系,传统封建大贵族的政治地位不断下降,能力与效忠代替出身成为国王用人的重要标准。
 
  税收监管体制,这是“大敕令”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的重要表现,尽管三级会议没有成为监管的主要责任者,但监管体制到后来得到不断发展。在“大敕令”时期,市民尚不具备成为社会中坚和领导者的军事与政治实力,“大敕令”倡导者试图干政参政的失败经历反映出这一点。吴鹤鸣也指出城市富裕市民的局限性:“以艾田·马赛2为代表的巴黎城市上层掌握了政权以后,利用手中的大权,谋求私利,不仅把赋税的重负转嫁到贫民阶层身上,而且还转嫁到地方城市身上,从而在首都和其他城市之间制造了裂痕”。[3]77在法国,首先实现的是自上而下的监管改革。“查理五世完善了国家税收体制”,“税收的征收更加正规”,“改革后的税务管理机构的监管工作也更为有效”。[5]507此后,随着王权与中央政府的发展,法国自上而下的财政监管不断完善,如法王亨利四世时期,财政总监苏利在国王支持下对王国财政进行统筹管理,“至1610年,在对于市政财政的控制与规范方面,苏利已建立起一个有很大改进、更加有序的体系”。[20]与此同时,自下而上的制约与监督在持续发展,通过高等法院、应需召开的三级会议以及市议会等途径,市民及其代表用谏诤、建议与申怨等多种方式制约国王等权贵在征税方面存在的肆意与过度等问题。这种权力分配与制约的互动管理为日后更加完善的税收监管体制奠定了基础。
 
  五、结语
 
  “大敕令”是1355—1357年多次三级会议的重要成果,其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反映出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市民对等级制度的冲击与质疑,部分反映出法国封建社会逐渐走向瓦解的过程。这一思想充分显示出等级制度下市民的政治智慧:他们在力图监督限制王权的同时又一定程度借助王权维护自身权益,并未忽视王权在王国管理的重要性。
 
  由于历史时代的限制,“大敕令”在当时没有得到推行,不过市民显示出的政治智慧与影响力得到后世法王们的重视,他们的参政诉求不断得以实现,主要出身于其中的穿袍贵族逐渐取代封建大贵族成为官僚体系的中流砥柱。与此同时,王权得益于市民的支持,不断发展,逐渐成为凝聚王国的强制力。在法国摆脱封建分裂走向凝聚统一的历史进程中,“大敕令”的权力分配与制约思想具有重要影响与历史意义,它进一步促进了市民与国王间的互动联系,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市民阶层与王权的发展,加速了法兰西王国管理体制的变革构建。随着改革的推进,滋生不合理特权与滥权的封建等级制度渐趋消亡,具有凝聚力的统一的法兰西民族国家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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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该文本材料中121-124页是编者所作的敕令摘要,124-146页为敕令原文与编者注释,摘要与注释有助于对敕令原文及中古法语的理解。顾銮斋教授通过约克大学图书馆得到该文本材料,并在本人选题与写作方面给予重要指导。在本人进行文本初期翻译时,当时尚在世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授花秀林老师曾在一些语句理解方面给予帮助。山东大学世界史专业博士生王美君为此文本材料找到文献出处。在此对三位学者表示感谢。
  2(1)即巴黎市长艾蒂安·马塞尔(tienne Marc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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