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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与法律选择的关系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0-07-29 08:39人气:
摘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各国交往密切,彼此间联系与依存程度日益加深,民事主体间的跨国活动产生的人身、财产等纠纷也随之增多,解决跨国纠纷的首要问题便是确定管辖权。另外相比国内案件,涉外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法律选择的过程,法律选择决定准据法的适用。管辖权的确定会影响法律选择的方向与准据法的确定,进而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和判决结果便具有决定影响。
 
关键词: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管辖权冲突;法律选择
 
管辖权确定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一国法院只有在管辖正当的前提下,才能够对涉外案件作出及时有效的审理。由不同国家管辖,适用的诉讼程序与援引的法律不同,自然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性。因此对某一特定的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而言,管辖权的确定是影响法律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两者有密切的关系。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理具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权限[1],管辖权是否确定是指一国法院针对某一特定的民商事案件是否确有资格管辖,是对管辖正当性的质疑。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的确定是国际民事诉讼的基础问题,与国内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诉讼管辖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因案件的特殊跨国性质,其管辖权的归属意味着案件落入哪一国家审理,而非国内范围审判管辖权的合理配置。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际民事管辖制度的核心,是一国司法管辖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也往往因涉及国家主权这一敏感因素,使得问题的解决颇多困难。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现状
 
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国际社会难以形成统一的规则或标准加以约束,不同国家采用的管辖依据不同,加之当事人对法院地的选择倾向,及主权国家管辖权扩张的趋势,造成管辖权冲突现象。一国法院究竟能否对国际民事诉讼案件行使管辖权取决于其所采用的管辖标准,即一国法院有权审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案件的法律依据,这里的依据实际上指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同法院地国家存在的某种联系。一般来说,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依据包括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协议管辖与专属管辖。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而国籍存在积极冲突(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与消极冲突(在同一时间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属地管辖以涉外民商事争议与某一国领域或空间上的联系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这些依据包括当事人住所地、惯常居所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等,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惯常居所地与诉因发生地位于不同国家,或者当事人在多国分布有多处不动产的现象越来越广泛,加之各国立法的差异,对于管辖连接因素部分规定有所不同;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内国专属管辖的情况下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来选择管辖法院,该原则不仅有助于避免有关国家管辖权规定因刻板、僵化可能造成的不公平、不合理管辖现象,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使管辖权的冲突得到及时解决,然而若当事人未按协议转而向其他国家法院提起诉讼,或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进行先后诉,仍会导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专属管辖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内法对某些具有特别性质的涉外案件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国家的内国法院行使独占的排他的管辖权,专属管辖的对象往往是对一国政治、法律及公共秩序有密切联系的涉外案件,而各国立法对该管辖原则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范围规定并不完全相同,当根据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归属问题,仍会发生管辖权竞合。上述四种管辖权确立的依据,假设任何一种标准都仅被国际世界遵为唯一的管辖权划分依据,仍无法避免管辖权冲突现象。同时兼采四种依据是各主权国家的通常做法,如在同一涉外案件中甲国就当事人国籍依属人管辖主张管辖权,乙国就当事人惯常居所地位于其境内依属地管辖原则主张管辖权,则甲乙两国对该案件均有权管辖。管辖权冲突的本质是国家主权间的竞争,当涉外案件涉及多个国家的当事人或涉外因素牵动多国利益时,所涉国家都希望当事人在本国提起诉讼,以期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各国积极争取管辖权扩大化[3],也因此出现了长臂管辖、过度管辖的情况,使得管辖权竞合问题更加复杂且严峻。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确定的意义
 
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是解决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先决条件,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是一国开展涉外民事诉讼活动的前提,是一国司法活动领域的延伸,确权的意义并不止体现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开端,该问题实际贯穿诉讼活动始末,其重要性也解释了一些国家竞相扩张管辖权的实质。对涉外民事案件确立管辖权,意味着该国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受理与裁判,是管辖国对国际民事案件实施司法主权的体现[2]。国际民商事案件落入何国管辖对判决结果及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有着直接影响,就各国实践情况来看,涉外民商事案件中冲突法的适用以法院地法占主导地位,那么确定管辖权意味着一国法院可以适用其冲突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由不同国家审判,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根据具体的冲突规则援引实体法,判决结果在此过程中会有差距。对当事人而言,据何国法律作出裁决其结果直接决定诉求能否实现,以及合法权益能否通过诉讼的途径得到有效保护。管辖权的确立影响制约本国法院实施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正当性与有效性,此影响发生在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也就是诉讼活动的最后一环,民事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自然是定纷止争,法院作出的裁决只有获得被请求国承认与执行方可发挥审判活动的实际效用。有管辖权国家所作出的判决基于合法性往往能够被他国承认执行,更有利于司法资源的高效利用且保护当事人的可期待权益,反之,管辖权的确定一旦存疑,法院所作判决其本身存在效力问题,被请求国往往以此为借口对判决结果不予认可,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确权的意义并不止体现于国际民事诉讼活动的开端,该问题实际贯穿诉讼活动始末。因此,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不仅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问题,还涉及到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等问题,因此有经验的律师常说:“打涉外官司,先打管辖权,再打时效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最后才谈事实和法律。”
 
二、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与法律选择之间的关系
 
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选择的核心要义是准据法的确定,即法官依照法律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及案件其他事实进行认定,根据连接点适用冲突规范,进而由冲突规范的指引援引准据法的过程。法律选择是区分涉外民事案件与国内普通民事案件的关键之处。管辖权的确立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法律选择的方向与效果,具体包括对法律选择程序及实体的控制:诉讼程序依法院地法,确立管辖权便直接决定诉讼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另一方面国际民事诉讼案件涉及冲突规则的适用,各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法院地法确定法律适用问题;确权也会间接决定案件适用的实体规则,按照冲突法指引进一步操纵实体法的适用方向,从而影响案件结果。从法律适用角度来看,某一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由何国法院管辖,实际上是适用何国法律的规定作为确定司法管辖权根据的问题。就该问题国际社会目前并不存在通行的国际惯例或缔结有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因此国际民事诉讼的管辖权主要依赖各国国内立法作出相关规定,如此便很难期待国际社会对于涉外案件管辖标准问题的统一,实践中管辖冲突的现象也已屡见不鲜。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依据无法统一的情况下,若多个不同国家对同一涉外案件均享有管辖权,对当事人而言会综合考量各国法律选择与适用的结果,并在心中生成预判效果,最终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当事人会“择地起诉”,这是法律选择结果对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引导作用,即涉外案件中的法律选择可以以当事人为纽带,反作用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问题。
 
 三、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实际包含管辖正当与管辖冲突两种情况,确定一国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是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权不确定便无法谈及法律适用是否正当的问题。涉外民事裁判中的法律选择亦为准据法的确定,指法官根据相关法律识别案件事实、适用冲突规范并援引准据法的活动[4]。特定的国际民商事案件由何国管辖直接决定法律选择的方向及法律适用结果,本文就该结论入手,就管辖正当与管辖冲突两种情况分别展开探讨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影响与制约法律选择的。
 
(一)管辖正当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对于管辖权既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某内国法院可进行实体审理,则通过识别适用其相应的冲突规范,此过程中若未发生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等问题,则可根据冲突规范直接援引准据法。该情况下自管辖权的确定至准据法的适用是简单的涵摄关系,即管辖权是确定的,选法的过程也是确定的唯一的,法官只需根据司法三段论逻辑推理法律适用的结果,这是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设想达成的一种理想化效果,现实情况往往比其更为复杂。如发生反致的经典案例福果继承案,该案未涉及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其管辖权确定归属于法国法院,根据法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福果出生地巴伐利亚的法律,福果为非婚生子,巴伐利亚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旁系亲属可以继承其遗产,而据巴伐利亚冲突法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而反致法国法,按照法国继承的实体法规定其旁系亲属无继承权,遂福果遗产被认定为无人继承财产,判归法国国库。该案由于在选法过程中出现反致“插曲”而实际制约了法律选择的方向,进而产生最终援引法国继承法作为准据法与适用巴伐利亚法律不同的结果。再如巴布科克诉杰克逊一案,该案也不涉及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当事人仅向纽约州法院提起诉讼,初审法院依美国冲突法中“侵权行为依侵权行为地法”规则,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即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依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非营业性汽车所有者或驾驶者对同乘者身体所受损害以至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福特法官依最密切联系原则改变原本法律选择的方向,转而适用与本案有实际联系的纽约州法律以寻求结果的实质公平,故巴布科克小姐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由此,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并不意味着法律选择是一个简单的单向过程,与一确定的管辖权相对应的最终结果一定是某一确定的准据法,然而结果的唯一性不代表过程的单一,如前述案例选法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选定最终适用的准据法之前可能会发生反致、转致、公共秩序保留甚至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情况。因此本文认为,管辖权的确定排除了其他内国法院对同一涉外案件进行审理并进一步选法的权利,从而直接保证所援引准据法的唯一性,至于援引何种准据法并非由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直接决定,而是根据具体管辖国家的冲突规范以及案情来得出结论。
 
(二)管辖冲突对法律选择的影响
 
对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情况,即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法院对某一国际民商事案件主张管辖权,加之当事人选择法院的可能性,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极有可能出现不同的法律适用结果,此时管辖权冲突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关系到后续法律选择的过程与结果。若在具体管辖法院进行实质审理之前各有权管辖国家能够通过不方便法院原则、先受诉管辖原则、禁诉令制度等方式解决管辖冲突问题从而使管辖权确定下来,则后续选法的过程与效果同前述管辖权确定的情况,即排除了其他内国法院对同一涉外案件进行审理并进一步选法的权利,从而直接保证援引准据法在结果上的唯一性。若管辖权冲突问题得不到解决,出现多个国家的内国法院均对同一涉外案件的主张管辖权的局面,此时管辖权确定对法律选择的影响表现为:其一,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往往依法院地法,作为公法的程序法是国家主权体现,确立管辖权便直接决定诉讼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其二,在冲突法适用方面,由于实践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冲突法适用以法院地法为准,那么确定管辖权意味着一国法院将适用其冲突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由不同国家审判,适用的冲突规范不同。其三,在选法的过程中,由于各国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的不同,在冲突规范的立法上必然存在差异。适用具体的冲突规则援引准据法时,根据不同规定很可能指向不同国家的实体法,那么法律适用的结果显然不同。以马航MH370事件为例,此次空难中,家属面对马来西亚航空、波音公司、吉隆坡机场等多个潜在的过错方被告,可选择的管辖法院不只一个,中国作为航班目的地国家对案件同样享有管辖权,外国旅客若在中国境内提起诉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侵权责任纠纷的相关规定援引准据法,若在波音公司所在地美国起诉,依据美国冲突规则的援引,法律选择的最终结果有极大可能指向美国实体法,而这类案件在美国的赔偿是最高的,就法律选择与适用的结果来看由美国法院管辖更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利益,并且判决也更容易在美国得到有效承认与执行。因此,管辖冲突的情况下,若将每个有权管辖国家进行法律选择的过程看作单一的个体,其过程仍与前述管辖正当的情况相同,若将各国的管辖过程做横向对比,由于法院地不同,各国适用的诉讼程序、冲突规范以及最终援引的准据法不具有一致性,同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也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
 
[1]王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及其冲突解决析论[J].法学杂志,2014(8).
 
[2]刘振江.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0(2).
 
[3]翟姝影,裴兆斌.完善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分析[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5).
 
[4]翁杰.论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选择的证立问题[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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