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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及立法完善

作者:mac 来源:赛文期刊 日期:2021-04-29 09:48人气:
  摘    要: 劳务派遣是在市场竞争和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劳动力配置形式。由于现今劳动力配置形式不规范、用工方式弹性灵活,使得劳务派遣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瑕瑜互见。目前,《劳动保障法》依然具备很强的社会保障功能,该法律对于劳务派遣相关情况进行了较为精准的规定,使社会中普遍存在争议的劳务派遣问题得到了规范化引导。本文基于《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的相关要求,对现存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介绍,并阐述了笔者对完善劳务派遣立法的观点,以期使其立法目的更加明确。
  
  关键词: 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 立法建议;
  
  一、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1994年,我国劳动法正式对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确立,在国内的市场主体利益关联日渐复杂的背景下,劳动合同制度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凸显出来。唯有保证劳动合同制度与市场的发展规律实现有效契合,才可以为劳动合同制度充分满足新时期市场发展需求提供帮助。在劳动合同制度受到劳动保障部重视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送审稿)》得到了起草,并经多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2007年6月29日常委会上通过。
  
  二、劳务派遣的定义和特点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学术界和理论界对于劳务派遣的定义和性质有过多次讨论,最终对其的内涵认识是趋于一致的。派遣者与被派遣者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动合同。结合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劳动者的派遣,有助于基础性劳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在实现生产资料与劳动力充分结合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工作具备很高的特殊性。劳务派遣具有降低人事管理成本、用工方式灵活、降低招工招聘费用、提高劳动生产率、避免劳动合同争议、可以节省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税费等财务支出等优点。
  
  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规定的影响
  
  我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2012年相关决议获得通过,并于2013年开始实施。自2008年起,劳务派遣的数量出现了很大程度的调整。在劳务派遣的参与者逐步增加的情况下,很多业务的处置无法具备足够的规范性,尤其在劳务派遣工作被作为新型用工渠道得到确立的情况下,很多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举措将难以获得足够的重视。目前,劳务派遣人员薪资福利不公平现象较为突出,很多劳务派遣参与者无法在民主管理的基础上参与到工会的各项活动之中,难以保证自身基本权益。一些劳务派遣人员无法具备对所在单位的归属感,很有可能产生心理落差。在《劳动合同法》不断修订的过程中,实现对劳务派遣工作主要岗位的限制十分重要,受到国内用工形式的影响,劳动合同用工的占比较高,劳务派遣始终没有占据用工形式的主体地位。因此,受到临时性工作实行的影响,很多劳务派遣单位对于替代性工作岗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从当前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存在时间低于六个月的岗位被称为临时性岗位,针对主营业务岗位的实际需求进行非主营性质工作的设置,被称作辅助性岗位。如果劳动主体人员因为培训活动或休假无法在原有岗位继续工作,可以由其它人员对其工作进行替代,这类岗位被称之为替代性工作岗位。
  
  实现对劳务派遣团队准入标准的调整,有助于劳务派遣工作更好的贴合法律要求。在新实施的劳务派遣法影响之下,使用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实现对劳务派遣工作的合理处置,可以为劳务派遣工作的规范化运行提供帮助。尤其在注册资本底数由伍拾万元提高到贰佰万元的情况下,劳务派遣主体人员的基本权益将会获得更大程度的保障。提升劳务派遣工作严谨性建设,有助于相关主体人员更好的明确法律责任,如果劳务派遣工作未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则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对其责令整改,劳务派遣过程中的违法收入将会被没收。除此之外,在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未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机构可以依据法律对劳务派遣相关方进行惩罚,罚款额度目前处在逐步上升的过程之中,如果情节严重行政机构有权终止劳务派遣许可的发放。
  
  四、我国劳务派遣的发展现状
  
  国内的劳务派遣工作是在市场化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的,并不像西方国家拥有丰富的经验,但似乎,国内劳务派遣相关产业却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态势之下。劳务派遣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备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尤其在解决国内就业问题以及提升劳动力市场活力方面,劳务派遣的积极性受到了较为广泛的认可。在劳务派遣实施的过程中,国内的劳动力市场会因此受到积极影响,并实现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的情况下,劳务派遣相关的用工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也将结合具体的状况实现就业形式的进一步创新,并保证劳务派遣相关工作在创新用工形式方面发挥更大的价值。劳务派遣工作在新时期的创新需要结合劳动力市场的基本情况制定策略,并保证用工形式与就业形式得到相应的创新调整,使劳务派遣能够为灵活性就业提供高水平支持。劳务派遣在地区上就出现了很大的区别,沿海出口加工产业较为发达的区域,其劳务派遣的相关经验较为丰富,劳务派遣机构可以为外事服务工作提供支持。
  
  五、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一)工资支付不透明
  
  虽然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禁止派遣公司与用工企业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但是在现实的劳务派遣的过程中,这些情况还是会有出现,这种情况严重影响到派遣员工的权益。
  
  (二)工作时间不规范
  
  劳务派遣人员的上班时间要按用工企业的上班时间工作这个是正常的,但有的用工企业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其实这些问题对于从事过派遣业务经验的人都有所耳闻,这些现象成了派遣用工的潜规则,归根到底是个别不正规的劳务公司扰乱了整个劳务市场,求职者在选择劳务派遣公司找工作时就要谨慎,要找正规的劳务公司[1]。
  
  (三)同等劳动不同报酬
  
  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工资不及正式员工高,还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虽然在法律实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之后是有所改观,但是在现实派遣中不同工同酬的情况还是存在,很难做到所有的派遣人员都同工同酬。
  
  (四)劳务派遣监管力度较差
  
  劳务派遣的监管工作是确保劳务派遣得到稳步推进的关键。但是,现有的一些劳务派遣管理体系在探索构建的过程中,对于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调查研究存在不足,缺乏对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的有效考察,在制定监管工作制度的过程中,未能实现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状况的详细考察,导致劳务派遣管理平台的构建优势无法得到充分显现,难以为经营许可认定等基础性工作的调整创新提供必要支持。一些劳务派遣监管方案的设计对于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许可业务缺乏合理的处置,未能实现对定期核查制度的规范化设计,具体的审查工作未能得到有效公示,不利于劳务派遣报告制度的合理设定,也使得职工名册和用工备案的设计难以具备足够规范性,无法为劳务派遣提供高质量引导[2]。
  
  (五)劳务派遣者的权益未能得到有效维护
  
  实现对劳务派遣者正当权益的维护是提升劳务派遣工作实施质量的关键。但是,部分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主体成员的利益诉求考察研究存在不足,缺乏对劳务派遣协议主体内容的关注,未能实现对劳务派遣公司主体义务的合理把控,导致劳务派遣人员难以在拥有足够知情权的基础上,实现对自身利益的有效维护。一些劳务派遣管理方案在具体设计过程中,缺乏对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现象的有效研究,未能实现对牟取非法利益现象的整治,缺乏对工会组织协调性工作价值的充分开发,导致劳务派遣人员难以在充分明确个人利益诉求的情况下,满足自身权益维护需求。
  
  六、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立法建议和对策
  
  (一)要建立劳务派遣备案制度与监管制度
  
  通过备案制度对劳务派遣以及用工单位来加强监管,内容上要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详细信息,职业类别,教育程度以及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时间上也要做到公司成立时备案,劳务派遣发生较大变化时间也要备案。还要加强监管制度,比如地方工会可以帮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劳动监察机关直接对授派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监督制度的设计需要加强对监管工作力度影响因素的重视,结合劳务派遣基础性工作的运行需要,制定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策略,并按照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制定劳务派遣监管性工作的具体运行策略,保证不同类型的监管工作能够在制度因素的影响之下得到高质量推进。要强化对经营许可认定等基础性工作的重视,尤其要对现有的许可进行定期核查,保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主体信息可以得到有效的公示,进而满足劳务派遣基本工作的监管需求[3]。
  
  (二)严格责任承担
  
  派遣协议如存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劳务机构的雇主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时,可以使用公平原则,即谁受益,谁承担责任。这样既有利于公平分配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之间的责任,也有利于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劳务派遣者权益维护质量
  
  在探索劳务派遣者权益维护途径的过程中,要对劳务派遣人员的主要利益诉求加以总结,强化对派遣协议的研究,并保证参与劳务派遣的主体义务得到明确,使榨取劳动力等问题能够得到更加有效的规避控制,进一步满足非法权益的管控需要[4]。
  
  七、结论
  
  劳务派遣在中国的发展目前正处于一个由无序向有序转变的过渡时期,在这转变的过程中,难免还是会有需要再做改进的地方。从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任务中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制建设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所以我相信劳务派遣在中国的未来一定会向越来越好的方向迈去。
  
  参考文献
  
  [1] 冯紫雯.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问题的分析与探讨[J].法制博览,2020(28):112-114.
  
  [2] 秦亮,徐彦豪,贵思博.新劳动合同法视角下劳务派遣的福利分析[J].法制博览,2015(08):102-103+60.
  
  [3] 韩瑞萍.《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14,16(02):122-125.
  
  [4] 郭洋.劳动合同法视野下的劳务派遣制度[J].现代商业,2009(09):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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