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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单位招标阶段造价管理经验谈

作者: 来源: 日期:2014-09-25 20:44人气:

  摘 要:作者结合多年工作经验;对建设单位在加强招标阶段造价控制管理,因不重视招标阶段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多方面的问题;本文对加强招标阶段的造价管理提出几点看法;

  关键词:招标阶段 造价管理

  Abstract: The author combines many years of work experience; in strengthening the tender stage cost control management, do no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tender stage management, many problem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put forward some views on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management of the cost of the tender stage of the construction unit;

  Key Words: tender stage ;cost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认真研究并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报价要求及主要合同条款

  招标准备阶段应编制好招标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所有文件,以保证招标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别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向投标人提供项目招标的各种信息以指引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内容,进行投标分析与决策的依据,同时又是业主评标的依据,也是发包人和承包人签定施工合同的依据。因此,项目招标需要根据项目特点编制一份内容齐全、表达明确、考虑细致、周密兼顾招标投标双方权益的招标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造价的有效控制,防止“三超”现象之一的结算超预算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多个,招标人均希望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尽可能多的提示投标人应考虑的各种风险,并要求投标人通过货币价格的形式反映出来。根据一般项目特点(施工特点与造价形成特点),以下报价要求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予以考虑。

  一)报价参考依据要予以明确,有利于评标工作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价款调整。

  二)明确质量、工期。

  三)当地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包括:建设、市政、城管、环卫、交通、治安等各项规费。

  四)项目施工本身要求的施工技术及组织措施费。对报价往往产生较大影响,有时一个工程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影响到一个企业在该项目上的利润额。因此施工企业对该项费用也是非常重视,主要包括地下室基坑的围护费、降水费用、洞库照明费、砼外加剂费用、成品特殊保护费、花岗岩防渗防腐处理、洞石、砂岩板等花岗岩、大理石的特殊底基层(采用白水泥石英砂或白水泥白石屑)处理、防火费用等。

  五)现场因素增加的费用。需要施工企业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预见的由于现场环境而可能引起的不利于一般合同条件下的追加费用。例:1、周边建筑物的保护,施工现场及周边地下管线的保护;2、经常性停水、停电而需要解决储水池和发电设备及燃料所需增加的费用;3、由于运输建筑材料、设备可能出现的对周边道路、桥梁的维修加固费用;4、土方由于场地狭小要先外运,回填时再运回的费用;5、由于场地受限制大型机械需多次进出场的费用等。

  对于装饰工程与土建工程分开招标投标的项目,有很多的现场因素需要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例:1、由于不同地面材料铺设可能引起的面层找平追加费用;2、由于土建工程质量原因而修改的粉刷层或找平层加厚的追加费用;3、超高增加费;4、建筑垃圾外运费用等。

  六)材料价格、人工工资上涨因素。

  七)投标人不平衡报价的风险。

  八)总包管理、配合费包括的内容及计费方法和基数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主要合同条款中应详细列明合同价款允许调整的条件、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目前大多数引起工程造价纠纷案例分析,有很大一部分问题出在合同专用条款对于合同价款调整的约定,有的没有列明;有的含糊其词,前后矛盾;有的甚至已经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的施工合同未按招标文件进行签订;更有一部分招标文件中的主要合同条款居然是空白,而是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双方协商确定,这对业主是很不利的,本应由施工企业(中标人)投标时考虑的风险费用,反过来能够有机会与我们的业主进行谈判,达到减小或消除低价中标风险的目的。因此以下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主要条款中必须予以明确,以防止结算时产生争议,甚至是仲裁或诉讼,因为发生这种事件往往不利于招标单位。

  一)应明确哪些情况发生可以调整。如:1、设计变更 ;2、施工期间计价定额发生变化;3、材料价格波动;4、超出合同范围增加的费用;5、暂定价等。

  二)发生设计变更时,变更价款如何确定,合同价款如何调整。

  1、工程量如何确定。例:某工程总价包干联系单调整,原地面设计为复合地板,标书数量合计5300平米,后改为塑胶地板。但审计时发现原复合地板少算1200平米,实际应为6500平米,马上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发包人要求扣除5300平米的复合地板,增加5300平米的塑胶地板;第二种:承包人要求扣除5300平米的复合地板,增加6500平米的塑胶地板;请问应如何调整增减工作量。

  2、应明确变更单价如何确定。变更项目单价套用什么定额,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如何确定,各项费用如何计取等。

  三)明确暂定价的调整,暂定价的调整方法或计算式应列入调整方法中。

  四)还应明确以下内容

  1、甲供材料在调整法约定中予以明确,且应列明各种甲供材料的退款计算式,对于供给方式不同应分开计算。

  2、明确材料乙供改甲供或甲供改乙供后如何计价的问题。

  3、应明确施工用水、电费在甲方代付时,与施工企业的结算方法。

  4、当签发的各类联系单与合同条款发生矛盾时,以哪个为准,各类联系单所处的位置在何处。

  5、结算审计费用的承担与支付方式。

  6、明确各类违约责任,包括工期违约,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施工质量验收不合格、项目经理不到位、施工组织设计明确的施工机械不到位等。

  二、做好评标工作

  当前评标工作主要存在的问题是评标工作不够细致,具体表现为评标时间过短、评标专家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评标质量差。而评标工作不过关常常给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例1:某高速公路房建工程公开招投标,由于评标工作不够细致,将一个有重大错误的标书确定为中标单位。该项目总计8个单体工程,其中水泵房分部工程合计为98000元,在汇总时计为980000元,多计882000,同时又漏计一个单体3235700元,以最低标中标,给建设单位日后管理带来十分不便。

  例2:某公司装修办公楼,进行公开招投标,最后经过评标专家评定,确定了合理低价作为中标价,并按照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推行的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的施工合同。当时不锈钢栏杆投标报价为3600元/米,实际为360元/米,属施工企业打印错误。在工程实际施工中,增加楼梯栏杆104米,工程结算时,施工企业根据通用条款31.1款约定的3条调整原则中的第一条: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价格的,套用已有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04米×3600元/米=374400元,与实际相比多支付直接费336960元,连综合费率20%,共计多支付404352元,但这个问题在工程结算审计时才暴露。

  例3:原投标漏项,某四星宾馆装饰工程进行公开招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确定了中标单位,评标专家未对该工程提出任何建议和意见。施工过程中对卫生间的座便器进行了品牌变更,在工程结算时发现施工企业原投标书中漏算该项目,合同中又没有约定这种情况下应如何调整,最后建设单位又多支付30万元。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由于评标时应当发现的问题,但由于评标时间仓促,评标专家负责程度,评标专家专业能力以及建设单位对评标作用的认识程度,建设方又缺乏相应的造价管理人员,在设计变更时又未进行造价测算控制等原因造成。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签订施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例:某公司对办公楼装饰举行公开招投标,经过评标专家评定后,公司确定最低标作为中标单位,自中标通知书发出的第10天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明确,将投标时的人工单价26元/工日调整到40元/工日。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提出该补充合同的该项条款无效,因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施工单位低价中标,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人工单价调整,其调整范围已涉及到原投标单价,造成合同价变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这样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其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之规定。

  结语:

  从上面这么多的工程事例分析,加强招标阶段三个方面的造价管理,在招标阶段就发现和解决工程投标报价缺陷,不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存在重大投标偏差的拒之门外,而且有利于投标报价的充分竞争,有利于施工过程中的造价管理和控制,减少造价方面的司法纠纷,有利于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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